为改进城乡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证人民大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筛选燃煤小锅炉有关作业部署,市政府决议,2018年持续展开筛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作业,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以及全市工业园区内的一切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悉数筛选。
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筛选,7月1日-7月31日为强制筛选时限,8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非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求的,须在2018年6月15日前向住建部分请求并网,并依照时限要求完结筛选和并网改造。
鼓舞筛选城市建成区外及乡村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此类锅炉不受上述筛选时限约束。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筛选作业的职责主体,要安排辖区内工信、住建、环保、财务、公安、质监、电业等部分一起做好燃煤锅炉筛选、并网或改用清洁动力作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信部分担任推动工业公司类锅炉筛选作业;住建部分担任推动供暖运营类锅炉筛选和并网作业;环保部分担任推动服务业类锅炉筛选作业。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担任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筛选或施行清洁动力改造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2.作业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布告要求在5月10日前拟定筛选计划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6月30日前完结本区域燃煤锅炉筛选使命的50%;10月31日前完结悉数筛选使命;11月30日前完结锅炉的拆改确定作业;12月31日前进行检验归档。
对未列入筛选名单归于本次筛选规模的燃煤锅炉也应依照本布告要求自行筛选,逾期未筛选的,发现后将施行强制筛选。对经大众告发建成区内仍有未撤除的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区域,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分追查有关人员职责。
为改进城乡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证人民大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筛选燃煤小锅炉有关作业部署,市政府决议,2018年持续展开筛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作业,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以及全市工业园区内的一切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悉数筛选。
2018年6月30日前自行筛选,7月1日-7月31日为强制筛选时限,8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非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求的,须在2018年6月15日前向住建部分请求并网,并依照时限要求完结筛选和并网改造。
鼓舞筛选城市建成区外及乡村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此类锅炉不受上述筛选时限约束。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筛选作业的职责主体,要安排辖区内工信、住建、环保、财务、公安、质监、电业等部分一起做好燃煤锅炉筛选、并网或改用清洁动力作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信部分担任推动工业公司类锅炉筛选作业;住建部分担任推动供暖运营类锅炉筛选和并网作业;环保部分担任推动服务业类锅炉筛选作业。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担任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筛选或施行清洁动力改造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2.作业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布告要求在5月10日前拟定筛选计划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6月30日前完结本区域燃煤锅炉筛选使命的50%;10月31日前完结悉数筛选使命;11月30日前完结锅炉的拆改确定作业;12月31日前进行检验归档。
对未列入筛选名单归于本次筛选规模的燃煤锅炉也应依照本布告要求自行筛选,逾期未筛选的,发现后将施行强制筛选。对经大众告发建成区内仍有未撤除的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区域,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分追查有关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