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学生宿舍、员工公寓及经民政部分赞同的养老组织、教育部分赞同的幼儿园、居民寓居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部队营房、社区工作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运营用房在外)、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瞎子运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运营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经宗教事务局赞同的宗教团体工作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供热履行居民住所供热收费标准,
工业企业和校园及运营性房子用热,结构层高超越三米的,以0.3米为一个核算单位(缺乏0.3米按0.3米核算),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到达6米的(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越50%。
有供热设备的,公共地下车库(地下车位)按现行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修建面积每平方米31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5.50元。没有供热设备的,不交纳热费。结构层高超越4米的,一次性加收热价5%。
当年新建住所,处理入住手续并请求用热的用户自行承当热费。处理入住手续而请求不必热的用户只需交纳20%的根本热费,其他80%热费由开发商承当。未处理入住手续的用户,由开发商承当全额热费。
关于供热期不必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操控),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请求,经赞同后,交纳20%的根本热费,由供热企业担任停热。整栋楼不必热的,不必交纳根本热费。
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请求不必热并已交纳20%根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请求康复供热的,并具有康复供热条件的,需从康复供热之日起交纳康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交纳热费总额÷167天×康复供热后天数),已交纳的20%根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他交还。
对已交纳20%根本热费的用户,康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关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今后交纳热费及从前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可以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定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好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住所阁楼设备采暖设备的,按房子产权证记载的修建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子产权证标示的修建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两边确认的修建面积收取热费。
供用热两边存在贰言的,根据国家标准《修建工程修建面积核算标准》(GB/T50353-2013)第3.0.3条规则:“关于构成修建空间的坡房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核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核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该核算修建面积。”承认修建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设备采暖设备的,暂不收费。
房子赠送面积不在房子产权证内的,按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两边实测面积收费。两边存在贰言的,由提出贰言方请求房子测绘部分进行测绘,按测绘面积收取热费,测绘费用由两边各承当50%。
关于新入管网的房子,其隶属的阁楼、地下室,不管是否设备供暖设备,均不该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造费。
地下室设备采暖设备的,按房子产权证记载的修建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子产权证标示的修建面积的地下室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两边确认的修建面积收取热费。
供用热两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分发放的房子所有权证标示的修建面积为准,房子所有权证发放前后供热面积存在必定的差异的,实施多不退、少不补的准则,从头签定供用热合同,按两边确认的面积收取供热费。
除以上条款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告诉》(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告诉》(长府发[2008]1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告诉》(长府发[2015]21号)及《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服务业供热价格的告诉》(长发改价格联[2016]267号)文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