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今日是今冬供暖期(今年11月15日至明年3月15日)的第一天,市发改委向媒体通报了调整后的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的居民用热新价格。
根据去年10月城市集中供热居民用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多数代表的意见,参照周边城市价格水平,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承受能力,加快改革步伐,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15日冬季采暖之日起,对我市城市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进行调整。
这次热价调整的内容及特点可概括为一高一低一补。 一高是对居民采暖用热价格适当上调,蒸汽价格由原来的82元/吨调整为105元/吨,按面积收费由原来的0.12元/平方米/日调整为0.16元/平方米/日,居民生活用热水由原来的10元/吨调整为13.5元/吨。
一低是对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适当下调,由原来按建筑面积的92%下调为90%。
一补是对城市区(不含吉利区)所有的低保家庭,按每户120元的标准给予冬季采暖补助,以保证城市低保困难家庭安全过冬,充足表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低保家庭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民政部门领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根据新热价计算,调价后每日每平方米的热价实际增加0.037元,在为期4个月的采暖期,每平方米的房屋共增加支出4.03元,增幅为30.4%;每年户均用热支出1469.5元,分别占户均可支配收入、户均消费支出的4.6%和6.6%,符合我国北方地区居民用热支出一般占户均可支配收入5%和消费支出6.5%左右的真实的情况。与2005年相比,调价后的年户均用热支出多367.3元,在户均可支配收入、户均消费支出中的比例分别提高0.7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
据了解,我市调整后的热价在全省“第二高”,仅低于每日每平方米0.165元的郑州,高于每日每平方米0.142元的开封、每日每平方米0.14元的安阳等其他城市。
市物价办负责人在通报情况时,专门回答了“为何需要调整居民用热价格”这样一个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调价的原因,一是当前我市供热企业经营亏损严重。据市价格成本所监测,2005年全市供热企业销售热量共计84.3万吨,收入8643.1万元,亏损1834.9万元。二是我市居民用热价格居全省较低水平。我市这次调整前的供热价格是2002年制定的,在2005年冬季供热之前,我省多个城市把热价格均调整到了0.14元-0.165元/平方米·日之间,我市调整前的居民用热价格与之相比最低。
造成供热企业亏损的重要的因素也有两个,一是煤、水、电等基础产品价格和热源价格持续升高,造成生产经营成本上涨,导致企业亏损。以市热力公司为例,与2002年11月我市供热价格调整时相比,产汽用煤由每吨170元涨至343.5元,涨幅达102.1%;电由每千瓦时0.487元涨至0.626元,涨幅28.5%;水由每吨1.3元涨至2.65元,涨幅104%。仅煤、水、电三项涨价吨蒸汽增加成本44.5元,该公司一年多支出约1060万元。二是居民用热价格与蒸汽经营成本倒挂。市热力公司2005 年共销售蒸汽69.7万吨,其中对居民售热37.78万吨,占54.2%,对非居民售热31.92万吨,占45.8%,平均销售价格为127.5元 /吨。据测算,2005年该公司含税完全成本为122元/吨。居民热价每吨低于成本40元,非居民热价每吨高于成本5.5元。当年居民用热销售亏损1511万元,非居民用热销售盈利176万元,盈亏相抵后亏损1335万元。
这位负责人说,去年,我市对非居民用热价格做了调整,价格已在较高水准上,不宜再做上调,而居民用热价格相比来说较低,若不进行适当调整,供热企业将难以为继,一旦停止热力供应,今冬我市居民生活将直接受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当前居民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调整居民用热价格,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热价调整后,用户的支出、供热企业的收入都会增加,但是按照有关部门的测算,供热企业仍不能弥补亏损:调价后市热力公司一年可增收1350.3万元,亏损由1515万元 降为164.8万元;高新区供热中心一年可增收210万元,亏损由298.9万元减至88.4万元;新区供热项目部一年可增收184.4万元,亏损由544.3万元降到359.9万元。按照热力企业目前的经营现状,在非居民用热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市热力公司居民用热价格调到117元/吨,日平方米调整到0.176元企业才能保本;洛南新区居民用热价格调到149.4元/吨,日平方米调整到0.224元才能保本。
市物价办负责人说,这次确定居民用热价格的上调标准时,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承担接受的能力有限,以及供热经营企业相对处于垄断地位,经营管理中还存在费用高、损耗大的情况,认为不能按照“保本”,而是仅按照相当于吨蒸汽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50%左右的标准调价。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虽可能还有亏损,但供热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损耗、提升服务水平、扩大用户规模等去消化解决。
针对集中供热以外的供热方式的价格,以及群众反映较多的、但全国范围内都一时难以解决的热力计量问题,市发改委在相关的通知中要求:采暖期的确定和供热质量,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非热力管网输送的热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市区非城市集中供热区域锅炉的热力对外销售价格,一律维持在2005年冬季采暖期本企业的实际对外销售价格水平上。
同时,从节约世界资源、减轻用户负担的方面出发,要积极地推进热力计量改革的试验。各供热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小区作为试点,在不高于用户按面积交纳热费的前提下,试行分户计量;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面向用户收费的供热企业,在采暖期收取采暖费时,须按实际供热天数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