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江苏姑苏,某公司领导批判一职工“下班就走”,职工回绝加班后在大群内回怼:“PUA新职工,第一个是招那种家里边穷得不可,性格内向的应届生,第二个是招那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第二天,这名职工被“光速”开除。
首要,职工跟公司签定的是劳动合同,职工能够给公司卖力,但不是“卖力”。并非一切人都对立加班,应视详细情况而定:假如当天作业没做好,紧迫作业需要,这都能够了解。可是,假如天天强行加班,特别是那种把加班当企业文化,这样无意义的加班,是违背劳动法的,理应对立。
其次,回绝加班应该有理有据,依法依规,不是拿心情当特性,拿自己的优越感挖苦他人。这名职工本应拿起劳动法,振振有词地辩驳领导不合理的加班需求,但非要在公司大群里回怼,有点“年轻人不讲武德”。他说的“家里边穷的不可”、“性格内向”、“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其实便是冲击了公司里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职工。
再次,公司开除这名职工,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换个视点想,假如你是公司领导,一切职工都这样怼领导,作业必定无法组织下去。
终究,尽管职工做好了不干的预备,“求仁得仁”,但工作并没有完。他能够向劳动部门请求裁定,假如能证明公司违背劳动法,信任劳动部门会给他一个公正。
保证自己的权益,终究要靠法令途径,不是逞唇舌之快。职工与公司,假如职工看不惯公司,或许公司看不惯职工,那就好合好散。
无论是公司仍是职工,都要维护好依据,法令不维护强势一方,也不维护弱势一方,只维护遵法一方。